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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財政廳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關于印發(fā)《建立人才投入獎勵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晉財教[2017]228號)
發(fā)布日期:2019-02-28 00:00 瀏覽次數(shù):2441 次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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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財教[2017]228號

 

各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各縣財政局、縣委組織部: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關于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發(fā)〔2017〕1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7〕59號)規(guī)定,建立人才投入獎勵機制,我們制定了《建立人才投入獎勵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建議,請及時反饋。

附件:建立人才投入獎勵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山西省財政廳 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2017年9月27日

 

 

附件

 

建立人才投入獎勵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關于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發(fā)〔2017〕1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7〕59號)規(guī)定,建立人才投入獎勵機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人才投入總體要求。全省各級財政要確保人才發(fā)展資金投入力度到位,優(yōu)先可持續(xù)增長。確保到2020年全省人才專項投入高于全國平均水平,領先中部六省。

第三條 獎勵對象與獎勵標準。經(jīng)省財政廳考核,獎勵本級財政年度人才投入總量位居前三名的市、前五名的縣。如申報市縣數(shù)少則相應減少獎勵名額。獎勵標準為經(jīng)考核認定的本級財政年度人才投入總量的10%,每市獎勵最高為500萬元、每縣最高為100萬元,每年評選一次。

第四條 申報方式與申報內(nèi)容。每年6月底前,各市縣財政局向省財政廳報送當年同級黨委政府制定的人才政策和同級財政人才投入預算安排情況。次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6月以后新出臺的人才政策、上年度人才投入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績效評價報告。下年度如無政策變化,只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預算安排和預算執(zhí)行以及績效評價報告,如有政策變化,則再增加報送新出臺新修訂人才政策,對不再執(zhí)行的人才政策予以說明,不需年年重復報告。

第五條 申報材料要求。人才政策必須是同級黨委政府正式印發(fā)的文件,人才經(jīng)費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以及績效評價報告必須是同級財政部門出具正式文件,并且要在文件中做出誠信承諾,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未報送申報材料或申報材料不完整的不納入考核獎勵范圍。

第六條 人才投入的考核范圍。主要是同級財政用于人才引進的各項支出,包括科研經(jīng)費、安家費、工作津貼等。用于本地區(qū)人才培養(yǎng)的各項支出,包括進修培訓、出國深造、科研經(jīng)費等。用于實施人才儲備金等制度的有關支出,以及同級財政認為是人才投入的其他支出,此類支出是否屬于人才投入,由省財政廳和省委組織部共同認定。

第七條 獎勵排名考核辦法。獎勵考核實行百分制,本級黨委政府出臺的人才政策情況占20%、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占20%、年度預算實際支出情況占50%、績效評價結果占10%,按得分高低排名。獎勵考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等原則。排名結果由省財政廳與省委組織部共同認定,并在省財政廳與省委組織部網(wǎng)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前,省財政廳將組織對計劃獎勵的市縣單位進行抽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八條 資金來源與支出。人才投入獎勵所需資金納入年度省級預算,根據(jù)排名結果和公示情況向獲獎市縣撥付獎金。人才投入獎勵資金要全部用于本地區(qū)引進人才支出,省級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九條 其他規(guī)定。凡在人才投入獎勵考核工作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提供虛假數(shù)據(jù)、材料的,一經(jīng)查實,由省委組織部和省財政廳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當年及以后三年獎勵資格。已經(jīng)獲得獎勵的,由省財政追回獎勵資金。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起施行。實際執(zhí)行中,如出現(xiàn)新情況新問題,由省財政廳和省委組織部共同研究修改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