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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鼓勵建設各類科研技術工作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晉財教[2017]152號)
發(fā)布日期:2019-02-28 00:00 瀏覽次數(shù):2691 次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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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財教[2017]15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關于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發(fā)〔2017〕1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7〕59號)規(guī)定,鼓勵建設各類科研技術工作站(室),我們制定了《鼓勵建設各類科研技術工作站實施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建議,請及時反饋。

附件:鼓勵建設各類科研技術工作站實施辦法(試行)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

          2017年8月10日

 

附件

鼓勵建設各類科研技術工作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關于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發(fā)〔2017〕1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7〕59號)規(guī)定,鼓勵建設各類科研技術工作站(室),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補助對象。經(jīng)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部)審核批準,在我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內設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經(jīng)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等部門審核,報經(jīng)省政府批準,在我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內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經(jīng)省人社廳等部門審核批準,報人社部備案,在我省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內設立的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以及經(jīng)省人社廳等部門審核批準設立的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

第三條 補助標準。對批準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給予100萬元建站補助,分三年補助到位,對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一次性給予20萬元建站補助。對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動(工作)站申請的科研項目經(jīng)費給予支持,重大科研項目給予足額安排。對國家級、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分別補助20萬元、10萬元。

第四條 資金使用范圍。財政建站補助資金重點用于配置科研設備,并按照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用于添置辦公設備,改善辦公條件等支出。

第五條 資金來源。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動(工作)站建站補助資金從省級人才專項經(jīng)費中安排,科研項目經(jīng)費從省級科技經(jīng)費中安排。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由中央財政補助10萬元、從省級就業(yè)資金中補助10萬元。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10萬元,從省級就業(yè)資金中安排。

第六條 建站程序。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及其他單位向省人社廳提出建站建(室)申請,由省人社廳按照規(guī)定程序完成審核工作。博士后流動(工作)站報人社部審核批準,院士工作站報省政府批準,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報人社部備案。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科協(xié)參與建站審核工作。建站(室)申請審核結果在省人社廳網(wǎng)站上公示一周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建站補助辦法。經(jīng)按規(guī)定程序完成建站審批工作后,由省人社廳根據(jù)批準計劃和規(guī)定的建站補助標準提出資金申請,由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補助資金。院士工作站分年度補助資金列入設站單位或省財政的已分配預算中,不再下達分配資金文件。

第八條 科研經(jīng)費申請立項辦法。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動(工作)站申請科研項目經(jīng)費,按省科技廳規(guī)定的申請程序辦理。經(jīng)審核批準立項后,按照項目實施年限編制分年度經(jīng)費使用計劃,分年度下達科研補助資金。當年所需資金當年下達,以后年度所需資金列入以后年度設站單位或省科技廳已分配預算,不再下達資金分配文件。

第九條 管理監(jiān)督。建站補助資金和科研項目資金到位后,各工作站(室)要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補助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和使用效益。設站單位要做好資金使用的管理服務工作。建站資金使用完畢后,設站(室)單位要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工作站(室)建設情況、工作開展情況??蒲许椖客瓿珊螅獔蟾媸】萍紡d進行項目驗收。省人社廳和省科技廳要做好工作指導、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績效考核。省人社廳應每年組織對各工作站(室)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考核,促進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省科技廳應將績效考核做為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對科研工作成效顯著的,繼續(xù)給予資金支持,對科研工作不力,不達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設站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實際執(zhí)行中,如出現(xiàn)新情況新問題,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修改完善。